我是学校分配来的实习生。在吴中区一家针织公司做普工。学校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我是5月14号上班的,由于这中间的一个月以后,工作的环境很是不好,管理人老是很喜欢没事找事地为难我。由于刚刚出社会,所以把很多的委屈都憋肚子里了。 直至有一天那人又骂我,(声明:并非是我工作不认真)实在是不了,当时心脏的地方痛得无法言表,全身麻木了。后来去医院了。再后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对方说要提前一个月(对方知道我的情况),我是急着离开的。因为这边的环境不管是对我的生理或者心理都是很不利的。所以我改成了自离。 公司的工资是押半个月,上个月的工资要到这个月的15~18号发,自离是得不到这半个月的工资的。所以后来上班,我身体情况。每天都在撑八个小时,以为这样就好了。可是公司要求我加班,我拒绝,因为我撑不下去,室内缺氧。然后他说如果我不加,上个月的工资扣掉一半。(这个月的上班了也拿不到工资~)所以我很是气愤,但我依然没有加班,只因身体不允许。 还有我是93年的,也就是未成年。想问一下,公司这样的做法很明显是不合理的 那么请问律师,我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