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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2年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由于治疗过程很长。到目前还没有完全治愈。所以一直到现在没有结案。 当时的情况是:在十字路口我直行过路口(由北向南),对面来车(由南开过来),他左拐弯(向西拐),在他即将拐弯结束行驶到他的直行道上时,把正在走在路口的我撞到,撞到我左侧(我骑自行车)。因为躲避和冲撞的双种因素。我躺倒的地点是在他拐弯结束后的西侧道路上。交警测量后告诉我,我躺倒的地点对我不利。结论是:“它的车辆刹车不合格,我是曲线行驶。责任各半。”由于当时忙于治疗,没有认真研究就在认定书上签了字。到目前案子还挂在交通队。现在回忆起来对方当时还有高速行驶的过错。 我躺的地方离它的停车地点也挺远,说明我飞出的距离也很远。我估计这在交警处有记录。能否通过法院起诉追加车辆的责任。 2002年交通法规定的车辆转弯,不得高于20公里/小时。如果能证明他的车速高于这个速度,是否可以增加对方责任?或者改写责任比例?这个想法是否可以?对于判断车速技术上有无标准。

交通事故
2005-02-25 05: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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