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在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2008.5到2010.5结束。在结束后我继续工作了一个月,直到2010.6.30,于2010年7月2日电话告知公司主管人事的主任(7.1,7.2请假)。由于公司规定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报告,否则扣除一个月工资。我于200年8月3日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时他们就要扣我7月份的工资,而我7月份没有上班本来就没有工资,6月份工资扣掉服装费,剩下的还不够他扣,意思就是我还要倒给他们钱。我想问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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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不受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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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协商未果的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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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