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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本人于5月20日在乘坐电梯时无故被陌生人,用钥匙打伤多处,致使左鼻孔内留有伤疤,左肩头部多处疤痕,鼻中隔偏曲,右鼻孔呼吸不畅有时不通,右鼻孔与脸交接处1.8厘米贯通伤(行为暴力),有女友作证.经法医分局市局鉴定为\\\"轻微伤\\\",本人人对鉴定结果不服要求省鉴,派出所依只能提出一次申请为由\\\"造拒\\\".对方(打我的人)右手拇指第一掌骨骨折(因打我时自己造成)分局鉴定结果\\\"轻伤\\\",本人要求重新鉴定并说明造成原因\\\"造拒\\\".提出将案件移交上级,依此案在这就能处理\\\"造拒\\\".本人要求起诉对方,派出所依还没处理完\\\"造拒\\\" 现于7月23日和8月10日因对方轻伤,派出所(说经分局批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两次传唤本人... 恳请贵站律师据上所述给予解答与\\\"法律\\\"支持!谢谢!

刑事案件
2010-08-13 09:01:04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世界上有无故的事情吗,我不相信,你被打还把对方弄成轻伤,这个也不太合理,想打赢官司,要让自己的理由合理化,如果认为确实有问题,可以直接向公安局法制科投诉或者去检察院控告。
  • 你涉嫌故意伤害,委托律师尽早介入。
  • 先生你好。。可以的,不但可以追究其故意伤害所造成的民事赔赏,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其刑事犯罪责任。
  • 于柱律师你好:本人原为所简述问题负法律责任!
    请问于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也是\"无故\"制定出来的吗!
    对方轻伤是\"右手拇指掌骨第一关节骨折\"此伤制造原因是他手里握有钥匙用力打我时造成的...

    非常感谢各位律师的回复!谢谢!
  • 要求派出所查明事实真相!
  • 如你所述事实,对你的遭遇首先表示同情,详情可致电联系约定时间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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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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