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是夫妻,2005年,甲方做生意周转借杨某2万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清,杨某便要求甲方把其房产证押在杨某处,不久,杨某便把甲方八万元买的房子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朋友丙方,此房产证名字为乙方,之后杨某逼迫甲方写委托书,此委托书还是替乙方写的,因为卖房子,甲方的妻子不知晓。
2009年,买房者丙要求原房主给其过户,房产证所有者乙方得知后不同意,便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法官以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甲方有权卖为由判了甲乙败诉!法官分析说卖房乙方应该知道!
本人想请专业人员给予帮助,这种情况应该败诉吗?即使乙方知道,甲方能替乙方写委托吗?而且签字都是甲方的,有效吗?怎么可能?即便是乙方知道,该房产证为乙方所有,没有其签字卖掉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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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主张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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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产证在丙方手里,但是名字还是乙方的,没有过户!
如果我直接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挂失,按照法律房管局可以给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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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挂失,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须经登记,否则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房产证抵押在杨某处,但没有进行登记。杨某私自买卖他人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你可以主张他们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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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挂失重办,但,这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
你可以和我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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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