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我交付了2万元转让费承租了杨家山菜场旁的一门面房,合同是到2011年2月份的(此合同是上一个租户签订的,这份合同上的日期有改动,因为房东长期在上海上班,房租费都是让别人代收的,所以上一个租户说是房东让改的,有人证明。)。现在房东想收回门面房,但是合同的内容是在租用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门面房,而且承租户可以自由转让,并且房租是一季度一交(我有交房租的收据和交电费的单据)。请问我现在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如果我也想把门面房转让出去,新承租人想要和房东见面续约,房东以其他理由不续(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的,现租户有优先权),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