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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9年10月购买江汉区某小区住房一套(一手房),该房为现房,合同上注明的房屋交付期限是2008年3月。购房时即发现该房屋有大面积墙面渗水问题,开发商说近期会修好,但并未明确通知交房时间。我于2009年11月交齐全部房款后,开发商并未积极解决房屋渗水问题,只是口头让我们先收房,再维修,我们认为房仍在渗水无法收房,开发商未持异议,也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收房。我们通过电话和现场反映问题,主动找开发商反映问题达20多次,请求维修,但被开发商推到物业公司,只到2010年5月份才在外墙进行过1次简单维修,7月份下雨后,同样的地点再次大面积极渗水。我从交齐房款至今已有8个多月,仍无法装修入住。目前,房屋渗水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至此,我准提出让开发商根据合同,一是尽早彻底维修房屋,二是依据合同中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及房屋质量问题,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处理方式,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就此类问题,听听您的意见,看是否会得到公正的支持。 谢谢您的帮助。

房产纠纷
2010-08-11 22:17:1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属于质量问题。可以认定延期交房。
  • 你可以主张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承担由此给你造成的损失.
  • 应属违约行为。
  • 你好,属于违约,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 可以认定延期交房 建议诉讼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损失 。
  • 在有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开发商拒不出示相关交房文件,视为开发商没有达到交付房屋的条件,购房者有权拒绝办理入住,开发商将按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内容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问题,购房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7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面临开发商逾期交房已超过30日的情况,您有两种选择,第一是选择退房,您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房款利息和赔偿购房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二是不退房,您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至3月2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每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开发商应在3月9日前将前述违约金支付给您,否则逾期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罚息。
    开发商将违约金仅计算到1月30日是不对的,因为在1月30日时开发商还不具备交房条件,不能视为已经交房。而在3月2日虽然您还是没有看到相关文件,但您已经同意并实际办理了入住手续,即视为开发商达到交付条件,3月2日以后的时间就不能再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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