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于2009年12月怀孕,预产期是2010年9月7号,按照公司规定请了产假,产假时间为2010年7月29——2010年11月26号。现有关生育津贴的事情咨询如下: 1.公司给我交的生育保险2010年5月份生效,按照规定2010年11月份才有资格享受生育保险; 2. 公司说已经给我交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不会给我补助;因此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导致我的生产费用全部自费,而且产假期间的工资也被扣除,请问我的经济损失应该如何挽回?

其它综合
2010-08-11 20:10: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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