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爱人04年,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一处集体土地以四万六私自卖给别人,且与卖方签订协议。当事人不知情且未到场没签字(夫妻一方不知情)。由于是集体土地,至今房子仍未能过户,房产证土地证均给了买方。
这块土地是祖宅,家里老人对房子被卖也不知情,一直以为房子是出租给别人。
后当事人知情后,去要房子,但由于卖房所得的钱是给了当事人的爱人,当事人没有现金赎回,找律师咨询过但没立案。集体土地按律是不可买卖的。 买方也未居住。
现当事人想依据法律途径要回房子和土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