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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至今每月工资不足300元,本人在此工司已工作18年了, 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计件),本人01年以前是在别的班与现在工作不一样,现在一天工作量多少我不是很清楚,为此我去找过领导,他们说我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是我没完成要求的工作量,请问如果我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与赔偿,我该怎样要求,法律依据是什么。 急盼回复 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8-11 11: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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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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