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初,我家在台上盖房3间半,原告在台下盖房3间,,离婚,,90年初,他家房子倒了,把坑垫起我家又向东盖了2米当初有证人,现在不愿得罪人说忘了当初怎么回事但证明当初管过,至今20年了房子分给我兄弟为了方便我和兄弟换房我家有两家换房协议,想扒房重盖,东邻又说那2米是他家的,,我父亲在世时他家从未提起,。去土地局查,土地局档案上我家宽14米东面是坑,证是90的,他家没有。就开始盖房,盖了一半,他家去土地局反映,土地局下了停建通知,上写超出建筑面积,,新房宽是16米,房盖好后他家又将我家告了,要求拆除,第1次开庭,他家拿出91年5月份的土地证,还有土地局下发的停建通知做证据,证的所有人90年已去世,名字用笔勾了,又换的原告的名字原告在91年也不在本村已迁到城市,证上只有使用面积没有长和宽,没有邻居签字写着东至空地南至空地北至空地西至我家,发证机关是土地管理所,有乡和县的章,为什么土地局档案没有他家,他家的正合法吗,我家档案是14米现在是16米我家的房用扒吗,,我家有证人证明房子用了20年原扒原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