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某国企商业单位供职三十年,于2000年被提前退休。2001年公司以负资产零改制的方式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二百多在职人员都有幸成为了股东。
九年来,公司效益都来自于门面出租,及城市拆迁补偿{原有商业网点23个,现在已不及一半}。上层领导拿着高薪,职工上一天班歇三天,拿着两千多元工资。明年公司十年期限已到,大多数股东不同意公司继续存在,那么结果就是:清产核资后所有资产按股份分配给股东,公司解散。
我们的问题是:一.国企改制与纯粹的私企应该是有区别的吧?二.现在公司的效益并不是他们创造的,所以无权分配全部资产。三.退休后单位与我们唯一的联系就是每月工资折上80元的住房补贴。如果公司解散,就连这个都没有了。我们的职业生涯都贡献在这里,曾经多次获得过北京市商委,东城区商委销售标兵的称号,在公司改制前被当包袱甩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合法权益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