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年了,再这一年内,孩子的爸爸一直不让见孩子,打电话不接,去他现居住地也不理睬,(孩子现在快两岁了)。请问,怎么才能探视到孩子,法院强制执行力有多大?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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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如果探视权受阻,可以起诉到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同时根据根据《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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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有问题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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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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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孩子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抚养人,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一方不同意,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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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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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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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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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