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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信用社的职工,于2000年1月17日为他人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 借款人于2001年3月份死亡,利息由其子结算到2004年1月份,之后他再未还钱。 现在信用社追究我的担保责任,拿我的工资抵他的贷款,请问我现在到底有没有为他还款的义务和责任?

债权债务
2010-08-06 17: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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