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我(买房者)在一家中介公司的引领下购买了一栋二手房,并于当天在中介公司跟卖方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画押。合同第八条“房产过户税费承担约定”中规定,我(买方)承担其中的7、10、11等等条项,但其中“卖方赎楼款的短期利息”这一项是没有选中的,也就是说这一项费用我不用承担。
但2010年6月又在中介公司的带领下又跟卖方的代理人签订了一份《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同样签字画押。合同中“房产过户税费承担约定”中规定,我(买方)承担1-24项条款的费用。也就是说,“卖方赎楼款的短期利息”是由我(买方)承担。
其中,我在购房之前向中介公司咨询过我购房会产生哪些费用,他们在给我的一份《置业计划书》当中标明了很多费用,但是把这项“短期借款利息”划掉的,并承诺划掉的那些款项是不用我缴纳的。
现在,卖方打电话要求我(买方)支付这项费用,但我(买方)肯定不同意,于是卖方想通过法律解决。我想咨询下,我和卖方签订了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且都签字画押了,到底那份合同有效?如果打官司,最后结果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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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好像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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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为准,前面的是预约合同,后面是正式合同。要律师看过具体的合同才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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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官司,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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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达到事实上最终由对方承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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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效,冲突的地方,一般以后一份为准,具体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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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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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相反的合同条款,以后签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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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合同是后一份为准,但是仍然要依当事人意思是否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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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