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公司(改制单位我也是股东之一,经理占70%,职工各5%)向我借6万元周转资金.约定1年偿还,后公司于2008年2月因为纠纷无经营能力,发不出职工的工资了,2008年7月我同经理商定出租公司房产.用于偿还欠我的钱.2010年6月法院通知租赁户(未通知公司经理和我,期间有个法官给我打电话找我,说是关于公司的事找我,我说公司现在不给我开工资,我已经不在那干了,期间因我奶奶重病后去世,我也没去法院).租金由法院代收用于偿还王某.(公司同原职工王某发生纠纷,打官司好几年了,好象是原单位输了,具体情况我不了解,因为经理和职工提过是公司赢了.)不让我收租金了,2010年8月3日我和法院方电话联系后,法院方说,让我壮告公司,他们才给我还钱,现在不让我收租金.我想咨询的是法院是否有这个权利,在公司履行债务的同时,终止我的债权?法院是否在侵犯我的债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