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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因病去世,2002年底母亲改嫁,于今年7月7日因病住院治疗,现任老公要求我们三个女儿负担母亲的医药费,并出示婚前协议,协议上有一条上写:在双方存续婚姻关系及丧失劳动力期间,医药费由其子女承担,丧失劳动力后由双方子女共同承担;可签协议时并没有通知过我们做子女的,我们一直都不知道还有此协议,这份协议有效吗? 更何况,母亲与现任老公结婚都八年了,结婚是他们的事情,为什么要我们做子女的支付医药费? 可以告之具体的,像这样案例的解决方案吗?

婚姻家庭
2010-08-03 18: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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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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