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家个人私营的饮食酒家阶级管理的包姓主管,由于本公司福利差,员工上班时间长,并没劳动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同加班补偿加班费福利等,故而本人向本公司递交了一份书面辞职报告,但由于本公司要求做到试用期三个月后方可申请辞职,然本公司并没正规的劳动合同,只有本公司单方面持有的入职表与简化的劳动合同,而本人于2010年4月23号办理入职,并递交本公司要求上交的不知明违约金三百元,但由于本人接受不了本公司的工作要求和不明确的扣罚行为,所以于2010年5月11号和2010年6月27号共递交了两份辞职报告申请,但仍未见本公司执行任何辞职报告,请问本人应该如何解除本公司单方的所谓劳动合同和拿取本人应有的劳动酬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