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03年10月23日开始,到2010年6月30日.,先芳村后合在**区从事治安员,劳动合同是一年签一次的。连续签了六次。今年,我在工作中犯了一点错误.上面就不和我续约, 不续签合同.今次解职后,按劳动合同法,是要对我进行经济补偿的,但是上面对我的补偿是从2008年开始计算的。共计发了三个月的补偿金。当我问起08年以前的补偿怎样计算时没人答复。也没发08年以前的经济补金。他们也不知道应如何做。。
请教,各位律师我应如何跟上面谈,争取到2008年以前的补偿金,有什么条例是与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方法有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