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方是在2008年10月13日一次性付全款买的xx公寓预售楼房xx户型xx号房,至今未能入住。
1、出卖人应对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出示--------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于2010年元月14日前来验收房(申明:买受人被要求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后才给验房,买受人只得交了所有要求交的款及2009年9月3日~2010年3月物管费1881.3元,再验房),验房后才知,房屋存在渗漏等质量问题,且出卖人没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按合同规定属出卖人证明文件不齐全。且出卖人没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延时111天。
2、出卖人因对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整改延时较长,对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卫生间、厕所渗漏;主卧地面没找平。主卧地面向东倾斜;另查出地面、墙面,存在多处空鼓,整改时间拖延了 四个多月。
买受人于2010年6月28日要求出卖人按约承担违约责任被拒。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