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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的,与我们的合同是签到2010年12月31日到期,工作地点是在商场,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今年与商场的合同到期后就没有续签了,但是我们与公司的合同没有到期,现在公司赔偿我们的经济赔偿金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赔付,我们公司在同城的其他商场还有专柜,公司有权利调动我们到其他商场继续工作吗?因为那个商场与我们公司签约的时间是到2010.12.31,到时公司就可以已合同期满与我们解除劳动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是吗?还有就是我们的劳动合同上有在其他约定事项中补充了一条: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用人需求及乙方的工作技能水平,调整或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但是我们的合同首页甲方签的(用人单位)和(地址)就是签的我们现在所上班的单位名称和地址,我们是否有权利拒绝公司的另行安排呢?有哪位热心的律师可以帮一下我们!十分感谢!

其它综合
2010-07-30 10:18: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