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8月来公司工作的,公司2008年4月才与我签订了合同,至2009年12月31号截止。但公司在2009年10月31号就与我解除了合同。赔偿了我2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赔偿金。我提出还应对我没签合同的这段时期给我相应的补偿,但公司拒绝赔付。请问我应该争取没签合同的这段时期的补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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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工作年限,07年8月入职到07年12月这段期间对应的经济补偿金为1个月工资,08年1月到09年10月期间对应的补偿金为2个月,因此你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是3个月工资。
此外,2008年2月、3月,你应得到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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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开始执行劳动合同 法,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你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是3个月工资,同时单位从2008年4月才与你签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你还可得到二个月的双倍工资。你可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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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近3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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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