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我们四人在XX公司买房,并付清了全款,共计五十七万五千元人民币,当时合同规定,公司应在97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到期后,公司并没有履行那个合同,因此我们立即到XX中级法院起诉了这家公司。1998年2月4日,法院判决这家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我们的损失。但这家公司却必未交房于我们并逃逸..十三年后这房重新动工却成他家公司,听说法院又将房判给包工头,且整座!!!!!为什么法院将此楼判给我们后,又将判给包工头????公司只欠包工头五十余万,在施工之前已卖出二十三套房,法院却整栋楼判给了包工头!!这楼不仅仅值五十万!!!
请问我们该如何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