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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09年1月17日在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城隍庙购物广场购物,原告行走到广场内的拱桥上下坡时摔倒,摔成左胫排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由于拱桥很陡,且没有铺上地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二期手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12414.4元。 现法院已经判决下来。判决结果是被告承担原告112414.4中的15%,计人民币16862.16元。原告感觉这判决很不公平。现请问一下你对这个判决的看法,原告想上诉。上诉的话应该抓哪些要点?案子判决下来已经有8天了,急切盼望能得到你的建议!谢谢!

损害赔偿
2010-07-28 13: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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