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资总额: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出资金额:50万元,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2010年6月26日
乙方,出资总额: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首次出资金额0万元;其余50万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12年6月26日之前缴足。
请律师大人帮个忙,乙方当前0出资的这个情况,影响乙方在公司中的决策权以及收益吗?乙方为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但章程中规定(未经乙方认可),甲方为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麻烦大律师给予指点。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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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公司法》股东违反投资义务的表现可分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大类。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违反公司法规定,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骗取公司成立。其本质特征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
有限公司虚假出资股东的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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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够出资的,依法应不享有公司分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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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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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要乙方在法定期间缴足50万元,就是合法的。在这期间,不影响乙方在公司中的决策权等合法权利的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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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期间内补缴资金,依然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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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章程中有规定,章程必须有甲乙的签字认可,怎么说未经乙方认可呢?
乙方在公司中的决策权以及收益权,在出资以前如何确定,也是应该股东协商确定的。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理论上决策权应该有,但从公平角度,收益权可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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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交清出资额,其程序权利不受影响,也就是乙有决策权但是不享有按比例分红的权利。
建议你们在章程中对乙的权利做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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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