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公司原系广州市属国有公司转制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84年注册,51万资本。从03年到09年,因各方面原因,股东从原来的10多自然人变成了现在的4人(只是转让,51万资本不变),因经营困境和历史原因,目前已严重资不抵债,欠下唯一的供货商250万元。只有市值100多点的房产及少量10多万的库存。请问,我们4个自然人股东都想不做了,要我们4人用自己的私人房产、存款偿还那余额吗??(指房产及库存共110多万抵掉仍欠供货商的140万的债务)???急!!谢谢....

刑事案件
2009-12-24 09:55:2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经营陷入困境的情况,股东可以自行解散公司、组织清算,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这些是股东对公司以及债权人的责任和义务。早日进入法定破产清算程序,减少现有资产流失;经过破产程序还不能支付的对外债务,不再支付,也与股东个人财产没有关联。相反,股东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侵占公司财产或者抽逃出资的,受到侵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赔偿损失。如何处理,可以委托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随时提供咨询以及协助。供你参考。
  • 你们公司可申请破产并清算,以现有的房产和10多万库存来抵偿债务,当然公司破产还应给付员工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经法定程序破产后未清偿的债务将根据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是否用股东个人财产清偿。
  • 可申请破产。不用你们个人财产偿还。
  •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股东个人不承担责任。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