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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丈夫于去年病故,名下有两套房子,为免以后再分割财产,转名麻烦,我想将房子与我女儿分别各继承一套,所以在遗产公正书上由我继承的房子写着“黄XX应占有份额的遗产由我一人继承(其女儿继承其他的遗产)”但在办理房子转名的时候,房子管所的人说这样不合法,说无论哪套房子都要与我女儿共同继承,写上两个人的名字,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继承
2010-07-28 12: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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