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上班至7月23日,请办理相关手续及8月15日到财务部领取工资,另口头通知只有7月份23天工资及800元的补偿。本人是在2005年2月份开始在此公司工作,到2008年和2009年都签过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劳动报酬是这样写的(月工资4000元=基本工资800元+职位津贴1500元+加班工资1700元,另本人于2008年收过老板5万元作为进厂时口头承诺的奖金,请问现在800元的补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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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800元补偿款肯定是不合理的。依法应按你的实际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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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合同是什么时候到期的,未到期的你可以要求合同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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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可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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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