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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9号,从綦江发货至重庆,但是重庆那边只有货运单号,没有货物,现在的答复是:货物丢失了。因为是长期合作的单位,没有价保,货物价值约3000元。我应该怎样找他们赔偿呢?

其它综合
2010-07-26 13:19:4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对方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 既然是合作单位,最好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只能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
    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执行》
  • 应该按照货物价格予以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