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现妻子是1996年结婚的.婚前对方买有60%产权房改房一间.2009年单位要求再交40%房款并发给100%产权房产证,写明继承人为她带来的女儿,继承份数为50%.2010年对方用她和女儿的名义擅自将房屋出售.请问,该房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有擅自出售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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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后再交40%房款并发给100%产权房产证的情况,你有20%的产权,但又约定其女儿继承50%,是哪个50%?共有财产应经共有人同意才可出售,如买方善意,你可告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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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对方买有60%产权房改房属于婚前财产,婚后40%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对方用她和女儿的名义擅自将房屋出售而没有通知你,显然侵犯了你的权益,在其通知你而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她是可以将房屋出售的,但应给你应得份额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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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