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昨天共同诉讼那个案子判决如下:
原告老A
委托代理人小B(系老A之子)
原告老刘(我)
......
最后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退还原告老A、老刘保证金5万元。并从2000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给付原告追款损失500元。
上诉两项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本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小B只是老A的代理人,我没有给他代理委托书。出庭时是我和小B一起出庭的,他父亲老A不在。
申请执行立案时我不在,等我去立案执行时,才知道小B已经一个人签字立案执行了。于是我去找执行法官,他告诉我说:等小B的钱领完了,你再接着领钱。于是我没有再签字也没有交执行费。
另外立案的证据是一张五万元的欠款,欠款单签名是两原告和被告,起诉立案时,要两个原告签字才能立案。执行时小B一个人就找熟人把案立了。
再次请问:
1.我认为共同诉讼中一个人签字先执行是错误的,应该我们两人签字,这种想法正确吗?小B一个人签字先执行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2.执行法官有没有权利把我的钱让小B领走?
3.还应当注意什么问题?有没有法律可以参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