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新年好!
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还望各位老师帮助!
我和小B共同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打赢了官司,可收回一笔钱。等我去立案
执行时,才知道小B已经一个人签字立案执行了。我知道这种情况本来应该由
我们两人签字才能立案执行。于是我去找执行法官,他告诉我说:等小B的钱
领完了,你再接着领钱。于是我没有再签字也没有交执行费。小B已经快收完
了他应该得的钱,现在该我收钱了。但是我担心执行法官将我的那部分钱也让
小B领去,然后让我去小B那里领钱。
请问:1.我认为共同诉讼中一个人签字先执行是错误的,应该我们两人签字,这种想法正确吗?小B一个人签字先执行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2.执行法官有没有权利把我的钱让小B领走?
3.还应当注意什么问题?有没有法律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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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属理论问题,自己抛砖引玉的说。
对于共同诉讼得有多种,且我国民诉法的共同诉讼理论多有偏颇之处,难免加以评判。现仅以民法理论商之,则如果判决所确认的债权系共同共有的债权,则其申请执行应当属于保全债权的性质,得以债权人之一者单独行使;而如果系可分割债权,则只能就自己部分申请执行。
至于共同债权人之一能否单独领走执行款,偶认为不可;因为其与保全债权之目的不符。
此仅属理论探讨,并无法律依据,供参考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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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谢谢律师
非常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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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结合判决来咨询,否则凭空来推测,吾辈岂不成了相面测字?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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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