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货运车主,向济宁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至2010年4月7日)。2010年3月30日我由浙江向江西运送货物途中遭遇暴雨,到达收货方时发现货物因雨淋受损。我当即联系保险公司定损。当地理赔查勘员以理赔额超过权限为由经过2天仍无法定损。我经与济宁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电话协商,申请当地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当地价格鉴定中心定损为39875元。我实际向收货方赔偿45925元。4月中旬我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索赔申请及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当时认定材料齐全可予赔偿,但赔偿一直未到,我多次询问催促。6月23日我再次询问时,工作人员说理赔因材料不全被省公司发回,但市公司理赔科经理承诺由他进行协调,并未要求我补充材料。6月底我再次询问,又被告知省公司认为查勘员拍摄的照片上货物少,让市公司调查,但至今未有音讯。 我想请教律师:保险定损、理赔是否有法定期限,该公司是否已经超期?物价部门评估报告和收货方的赔款收据是否能作为定损、赔偿依据,保险公司此时再质疑是否合理合法?我可以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请您拨冗指点!

保险纠纷
2010-07-25 10:32: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关于定损理赔期限问题: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达成协议10日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3日内作出拒赔通知书。
    2、关于保险公司反复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做法明显不合理,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3、关于保险公司不及时定损理赔的问题,可以以物价部门作出的评估报告作为理赔依据。
    保险公司拖延不赔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及时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需法律帮助,可电话咨询。
  • 没有超期,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 保险定损、理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物价部门评估报告和收货方的赔款收据是否能作为定损、赔偿依据。如果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此复。
    追问:那到底这个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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