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供方)于2009年7月于XX(需方)已经机械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及诉讼地,合同的签订地点是南京,交货地点也是南京。XX方面于2009年10月提出货物由质量异议(合同的约定提出异议期限为7天),我公司在没有看到货物的情况下出具了书面的处理意见书:如无法使用我公司可以退货(当时考虑到对方是我公司的长期客户),我公司出具处理意见书以后得知对方已经将货物加工(从外观上看不是我公司的货物),我公司有出具了不予对货的书面决定书,并表明如不服在7日内向南京法院起诉。对方于2010年1月于XX法院起诉(案由:合同纠纷),我方提出了管辖异议,XX法院移送南京审理。3月在南京开庭以后XX方面主动撤诉。但是对方于5月又在XX法院起诉案由变为质量异议纠纷,请问这样的话我公司要是再提管辖异议还能不能移送南京法院,如不能为什么?(我方律师说不能移送过来了)。请尽快回答,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