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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行,原《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了工矿产品质量异议期,但现在该条例已经废止,请问现在条工矿产品质量异议期适用什么期限

其它综合
2009-04-27 22:30:5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