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律师及各界好心朋友们;
您们好!我们国企07年7月5日改制,由新公司(国有)07年9月5日整体收购我厂。
因公司同意签订一年劳动合同,我们要求按照国务院03年7月31日文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我们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无违法行为。当我们双方为签订劳动合同争执到一年零20天,即08年9月26日公司却单方解除我们26名职工的劳动关系。
经法院一.二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的纠纷系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遗留问题,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的改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我们要求上班,对吗?行吗?有理由吗?需要多少费用。
风雨烟云
2010年7月23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