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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银行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时间是2009年4月28号到20010年4月28号,房租2009年4月8号就缴了,可是合同才履行三个月,出租方就要收回自用,单方终止合同,在双方没有协商好的情况下,出租方直接停止供电,没有电无法经营,逼迫我搬走。出租方既没有返还剩余的房租,也没有补偿任何损失。因此房子的钥匙没有交。2010年6月18号出租方将门锁撬开。请问:我能否要求出租方因违约赔偿直接损失,即前期装潢的费用,还有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因为每个月销售额的纯利润是固定的。还有要求返还剩余的房租。恳请答复,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7-22 21: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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