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认本村书记,在任职期间我以个人名义在信用社贷款2000元。并以入村集体账务。2009年我不在人本村书记。2010年信用社向我催要贷款,我应怎办?我的贷款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属于职务行为,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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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贷款,就谈不上职务行为了,至于你把钱用给别人,与这笔贷款本身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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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职务行为,因为在贷款合同中是你的名字,所借的款项你又给村里用,与村委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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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贷款是你个人行为,本案事实是你借了信用社的钱,又把钱借给了村里,形成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你与银行的信贷关系,一个是你和村委个人借款关系,银行可以起诉你,你可以起诉村委,偿还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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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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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