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公司的一名高层管理人员,06年5月入公司,从部门经理做到全公司的培训部负责人,06年10月起公司给我买了社保,07年底离开过公司,只是跟老板打过招呼,聊过,没有到人事部办理任何形式的解除合同。09年11月,公司领导又找到我,让我回公司做业务部门的总监,我回去了,但2010年才给我买社保。同年7月份公司为了削减总监的权力,把区域细分了,职务也从总监降到了区域经理,工资也减了500元。请问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司这样做合适吗?如果再降为部门经理呢或是其他部的工作呢?是否合适?谢谢!!

其它综合
2012-01-04 20: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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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