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所学校签了3年的合同,已经工作一年,学校未给我上保险(因为我本人嫌工资太低写了不用学校给我上保险的字据)。现在合同未到期,学校突然在期末搞了一个竞聘上岗(事实裁员名单已经内定,有证据),意料之中我被裁掉了,教研室主任口头通知我落聘并告知原因(被告知能力不足,所有被裁掉的人都是如此),并未下书面通知我们解聘。后续的补偿工作我们找秘书谈了,学校只答应赔偿因为没有提前30天告知的一个月工资+一个月的补偿金。
我有如下几个问题:
1. 学校合同里说试用期不给上保险的说法是否合法?我立的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学校已经违反劳动法中必须给员工缴纳保险的内容)?我的保险应该得到多少赔偿,是除去试用期还是1年?
2.学校弄的竞聘上岗是否已经违反了合同内容,算不算私自单向修改合同内容,以这个为理由是不是应该得到经济赔偿,也就是2倍经济补偿?
3.不书面通知解聘是否不符合法律程序?
4.面临8月份就是假期,在我没办离职手续之前是不是应该得到8月份的工资,学校有权利在这个时候直接解聘而逃避8月份的工资么?
5.请律师们帮忙出个主意,我们应该以何种理由得到经济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