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武汉市商职医院汉阳分院的职工,其单位性质是自收自支的国家事业单位,2009年6月4日我们与武汉市健康医促会签订了联合办院的协议书,将医院托管给乙方经营20年。我院(甲方)的法人代表叫王九如,健康医促会(乙方)的法人代表叫戴春林,而投资方却是广州嘉禾益民医院的万昊(此人在湖北的名字叫万春方,湖北监利人)。协议中有一条是乙方每年支付给我院(甲方)84万元(人民币)托管费,这是经过全院职工及民管小组成员同意并签名认可的,然而2010年5月26日王九如私下与万春方更改协议将84万元托管费更改为每月2万元即每年24万元(更改的协议没有戴春林的签章只有万春方的签名及按得手印)。职工质疑为什么不告知全院职工或民管小组成员同意,王九如答曰“我是法人,有权更改”。请问每年少支付给我院的60万元是否属国有资产流失,我们职工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