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和一个合伙人,在来宾某镇承包了一个农贸市场的施工项目,该市场分为市场圩棚和商住楼宅基地两部分,我们承包的是市场圩棚建设(包工包料)。按协议的内容约定:在第一期完成经验收后,建设方(也是开发商),应付给我施工方第一期施工完成量的80%后再按计划进行第二期的施工,但是建设方违约了,于是我施工方停工。
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我施工方多次催要钱,都没有结果。于是我方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受理后,安排了评估人员去现场进行地产评估。判决结果是:将开发商的宅基地用来抵扣工程欠款(含人工费和材料费),共计23块宅基地。折合人工及材料费为:46万余元。判决的间宅基地为我施工方的受益人所有及使用,判决后在我方去办理过户时只办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因涉及土地让金问题(评估和拍卖均没有提到出让金问题.....
我想咨询的是:1.这属于出让金漏判和少判吗?2.法院驳回我起诉权合理合法吗?3.建设局以上理由充分有效吗?4.我下一步应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