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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40岁了,94-2008.12在天津一家集体企业工作尽14个年头。08.11月工作交接完毕,双方自动解除合同(已签字)在年初时企业领导(法人):交接后将拖欠我07年1月-08年12月间的工资补齐,养老保险劳保给上到08年12月止。 问题:两年的工资及车辆补贴不给补发。原因是因在03年时有一笔合同款至今对方不予以兑现,04-05年间此案已经胜诉。集团董事长以接受。但是企业法人将次作理由就是不兑现当时的承诺。 问题:养老保险2000年5-04年1月间没给上,导致我现在09年保费续交不了

其它综合
2009-02-11 12: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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