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我把9万元存折放在朋友那,委托他以三分利帮我借出去,借给个人和企业都行。我们之间没有任何收据凭条,也没有委托协议,只是口头委托。那个存折存款人是我的名字。后来朋友没有通知我,就把钱借给了一个焦化厂,当时取存折的时候是该厂的会计和出纳两人一起,在我朋友手里接过的存折。当时立了借条,但借条的债权人并不是我的名字,而是朋友的单位(某银行)。借条上约定了利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我知道此事后,钱已经借出,无法要回。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并从该企业手里收取了一次钱,至于是利息还是部分本金对方没说清。我打了收条,也没有写 明收的是什么前。现在朋友的单位已经撤并,焦化厂早在2003年就破产了,已经无法归还我本金。我想问:
1、朋友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我起诉朋友委托过程中因重大失误,导致我损失,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如果不行,我该从什么地方下手。
3、我们这算不算口头委托合同。口头委托合同有诉讼时效么。我们的合同过了诉讼时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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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间的属于委托合同,现在可以解除委托,要回你委托的钱。
如有需要,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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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的,债权人应该写您的名字。
2、此案件拖的时间过长,取证方面会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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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搜集整理证据,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口头委托协议及具体内容。
具体你哪一年收了钱,多少?
问题不那么简单,建议来律所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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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将钱借出是什么时间?如果超过二十年则有过诉讼时效之可能,这样法院就不予支持了;如果没有则还可以考虑;其次,您所说的一切都应当具有证据证明才可以。如需帮助请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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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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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和时效都是本案首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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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