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近200员工重大金额的切身利益,急求著名律师
该公司是98年由国有公司转为股份公司,当时股东498人,2000年6月一次改革离岗23人,2004年3月公司又以改革的方式,将包括2000年离岗在内的169人离岗,并将原有的公司股份5500元退还给离岗人员。这些人员以后没有公司的股份。能服吗,几经上诉,该公司没等裁决就立刻和员工协商于2004年10月27日以《定向回购股份协议书》的方式,将原始股及增值部分共28400元一次性购回。协议第四条“回购协议签订后,乙方(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甲方股东资格。”第五条“乙方回购后的股份设置公司库藏股。”
问题:1、“回购后的股份设置公司库藏股”股份名下是谁,就应该还是我们这些人,所以我们当时签订了协议;
2、现在又说股份没有我们的了,那么协议就是欺诈;
3、股份应当股东之间购买,公司整体购买我们认为不合法;
肯请有名之士火速接洽,有重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