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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一个自称系人事厅工作的人,她以手中有工作指标为由,收取了6万元费用,但是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结果。后来我们明确告诉她,放弃工作的事情希望她尽快归还费用,但是她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最后通过了解发现人事厅并无此人,而且她在异地也有同样的行为,最后迫于压力在异地投案自首,但是她并没有交代我们的费用。 我想请问:因为我们手中没有任何物证,只有人证,但是人证都是受害者,我们能互相证明吗?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10-07-16 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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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