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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3月26日入职一家香港公司驻深圳的总部,合同是与沈阳的公司签订的,保险也是在沈阳交(深圳户口)。签订3年合同,试用期3个月,6月25日已转正,而在7月1日的时候发现其在6月24日工作上出现失误,带来了一些坏的影响,香港集团那边给予的处罚决定是延长2个月试用期,我不同意延长,我想咨询下这个处罚是否合理?如果解除劳动合用如果给予补偿?申请仲裁,是去沈阳还是在深圳?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7-14 16:58: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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