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1995年3月停薪留职期满后回单位寻问中,被单位办公室主任口头告知己被处理,当事人要求行政处分资料时,主管单位以当事人的档案找不到为由,未给任何书面文字资料。今查,其实相反,当事人并没有被处理过,主管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欺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具有法律效力吗?
2、当事人与主管单位是否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诉讼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3、当事人在补办档案资料时于2008年10月8日在瓯海区档案馆发现瓯海区人民政府温瓯政[1994]22号的批复文件《关于同意给×××同志开除公职的批复》。区政府的批复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主管单位直接处理当事人的的依据吗?如果区政府的批复是属于越权违法的?该依据还合法吗?
4、当事人属集体性质工人(土地征用工,招工单位原**市农业局家属企业**市标本厂工人。因九十年代地市合并,随办公楼来到瓯海区农业局,没有办理调动或转招手续,与区局的人事关系是一种说不清楚的关系,不管怎么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无疑)。区政府批复开除当事人的所谓“公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