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5月6日通过中介与买方签订合同,约定定金10000元,(因签合同的时候没带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收定金),然后在合同上备注了在我出示买卖合同后,于5月31日前追加定金70000元,5月10日我把所有的购房资料交给了乙方审查,并交由中介保管。买方以未带那么多钱的理由给我转了10000元,我也出示了收条。此后一直没联系,直到7月1日,中介才让我去拿定金,请问买方违约了吗?
另外,合同上写了乙方如逾期交纳房款,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十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请问这个定金可视为
房款吗!
如果我解除合同,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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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带上相关资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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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一步认定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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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电话咨询,以便更详细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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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