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考入郑州某事业单位,原单位(县医院)不给人事档案,理由是与我原单位鉴定有十年劳动合同,现已工作7年余,合同约定,如我违约,按照本人在单位工作年限,以每年5000元支付违约金,据此单位要求赔偿三万多元钱,出于无奈,交了钱,但交钱时单位只写了个收据,没有写明收的是什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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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应当高于单位当初支付的培训费用,况且你已经服务了几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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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不应当给你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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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没有向你支付过培训费用及没有竞业条款限制,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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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原单位行为违法,可以要求返还你所交的费用,但你原单位可以要求你支付对你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也只能按你未履行合同期限的比例收取,建议聘请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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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